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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环办应急函〔2025〕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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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环办应急函〔2025〕441号)

《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环办应急函〔2025〕441号)

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环办应急函〔2025〕44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26日发布

 

为加强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考使用。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海上石油开采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判定,不适用本判定标准。

二、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应急池容积、转输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

(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过自流、泵提升或其他方式进入应急池。

(四)污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未设置闸(阀)或其他拦截设施,防止超标废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五)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未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排放口和周边环境有毒有害大气、水特征污染物。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情形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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