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排放标准规定,对于RTO装置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含氧量折算,需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判断。若为确保有机废气充分燃烧,需补充空气(氧气)以进行燃烧、氧化反应,应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若废气含氧量能够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的需求,无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不包括燃烧器所需补充的助燃空气和装置的吹扫风),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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